党费收缴标准参照赣组发【2008】13号文《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印发<江西省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细则(试行)的通知>》第一条;
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和活的部分(奖金)。
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“固定部分”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 发放的基本工资、岗位(职务)工资、技能工资、岗位(职务)津贴补贴。 “活的部分”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。
党费收缴比例参照文件第二条、第五条:
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 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 。
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困难党员缴费情况报告参照文件第七条:
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由本人申请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、相关情况应在支部全体党员申通报。申请中应写明困难的情况、申请少交数、申请期限。少交党费的,党费交纳额不低于其应交党费的10% ,少交、免交的期限均为一年。少交、免交到期后,应按规定交纳党费,如需延期,应重新申请报批。党支部应在接到申请之内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、上报工作,负责批准的党委应在党支部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、回复工作。